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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非法经营案涉及有害气功,成功争取到判处缓刑。

作者:杨贝贝  更新时间 : 2019-11-27  浏览量:299

*华、张*阳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2019)皖0302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华,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阳,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洲,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珍,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8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9)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华、张*阳、张*珍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检察官助理杜金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华及其辩护人杨贝贝、张浩,被告人张*阳及其辩护人叶*、张*洲,根据本院的通知,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玉,被告人张*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华、张*珍与朱*雪(另案处理)因修习菩提功结识,后商议印刷《袈裟》《觉悟之眼》《修心八颂》等非法出版物。袁*华负责出资印刷,张*珍负责联系需要书籍的人员。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袁*华通过朱*雪联系被告人张*阳,先后分别以每册6.8元的价格印刷《袈裟》15000册,每册3.2元价格印刷《觉悟之眼》3000册,以每册3.2元价格印刷《修心八颂》3000册,经营数额为121200元。被告人袁*华、朱*雪按照张*珍提供需要书籍人员地址,安排贾*行等人通过物流或快递方式邮寄给习练人员。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印刷、发行出版物,经营数额为1212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阳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袁*华和张*珍当庭表示不再习练菩提功。

被告人袁*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袁*华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袁*华系初犯、并愿意交纳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书籍《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修心八颂》不应属非法出版物。《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一书获是国际标准书号,由台湾省橡树林文化出版社出版,取得了合法版权,故不应属非法出版物,至于《修心八颂》是宗教内部流传书籍,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应当经过宗教管理部门确认,故该两本书的印刷所得也不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综上,被告人张*阳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珍系初犯,主观恶生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张*珍在本案中系从犯,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张*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华、张*珍与朱*雪(另案处理)因修练“菩提功”结识,袁*华从网上下载《袈裟》、《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修心八颂》书籍样本,并与朱*雪等人商议印刷未经许可在国内发行的《袈裟》、《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修心八颂》等非法出版物给习练“菩提功”人员。袁*华负责出资或筹资印刷,张*珍将筹集部分出资款交给袁*华,并联系需要书籍的习练“菩提功”人员。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袁*华通过朱*雪联系被告人张*阳进行印刷以上三本书籍,被告人张*阳明知以上三本书没有刊号,先后分别以每册6.8元的价格印刷《袈裟》15000册,每册3.2元价格印刷《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3000册,以每册3.2元价格印刷《修心八颂》3000册,张*阳将所印刷好的书籍运到朱*雪租用在北京的出租房内,被告人袁*华、朱*雪按照被告人张*珍提供需要书籍人员的名单、数量、地址,安排贾*行等人通过物流或快递方式邮寄给全国各地习练“菩提功”人员。被告人张海洋非法经营数额为121200元,获取非法所得为人民币9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阳于2019年1月2日至北京铁路公安处法制监管支队投案。

对于被告人张*阳的辩护人提出涉案书籍《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一书获是国际标准书号,由台湾省橡树林文化出版社出版,取得了合法版权,《修心八颂》属于宗教古代书籍,以上两本书不应属非法出版物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以上两本书籍是否属非法出版物应由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予以鉴定,本案涉案书籍经蚌文广新鉴定[2019]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为非法出版物,鉴定部门系法定鉴定部门,且系两名鉴定人员签名,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有效证据被采信。辩护人当庭提供的关于《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系合法出版物的证据,因该证据系辨护人自行从《百度》页面下载,故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既便《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有国际标准刊号,在国内印刷出版发行,也应有国内统一刊号,也必须经过国家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而《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修心八颂》没有出版者,也没有书号、也未经审核,其次,被告人张*阳未经批准,擅自印刷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故《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修心八颂》应依法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指控两本书的定价应作为非法经营数额应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张*珍的辩护人提出张*珍系从犯的法律规定,经查,被告人张*珍虽未出面联系被告人张*阳印刷书籍,但参与筹集部分资金提供给被告人袁*华印刷书籍,并向袁*华提供需要书籍的同修人员,被告人张*珍的行为不符各从犯的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行、程*丽、徐*、程*彬、李*红、李*章、杨*等人的证言,蚌文广新鉴[2019]1号出版物鉴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快递单据、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华、张*阳、张*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印刷、发行出版物,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按三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予以惩处。被告人袁*华、张*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三被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张*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对于被告人张*阳的违法所得9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对于扣押在案的《袈裟》、《觉悟之眼看起落人生》、《修心八颂》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闻晓红

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

人民陪审员  王鸿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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